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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桂财税〔2006〕44号
2006-06-0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2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6年06月01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44号发布日期: 2006年06月02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桂财税〔2006〕44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主题词:转发 农村 信用社 税收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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